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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为我市会展业的服务与促进、会展活动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重大会展活动引导服务制度。《办法》第十二条就重大会展活动引导服务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对重大会展活动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和会展项目推介、宣 传、协调、信息咨询等服务。

发挥会展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作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服务管理和引导促进工作。

形成科学规范的统计模式。《办法》第二十七条倡导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体系和数据分析发布平台,加强会展业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实行会展活动年度指导目录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编制全市会展活动年度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的施行,将促进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明确管理服务职责。其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做好会展活动现场和周边交通、停车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场馆配套停车泊位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会展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会展活动规模,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督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处理工作,做好展会现场食品生产加工和供应的监督工作等。

临沂市商务局作为全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主要实施部门,将制定出台会展活动相关实施细则,不断健全完善配套管理服务制度,推动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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