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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消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汽车消费券发放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精神,支持消费者购买乘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落实政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其他由县区承担。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标准及时间限制。

1.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按照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执行。

2.本次消费券根据预算情况,采取抢券的方式发放。购车时间为2022年8月2022年12月。消费券申领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3.上传购车材料审核及兑付汽车消费券时间为自上传材料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24点。

三、支持各县区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推动汽车企业参与消费券活动,叠加优惠让利措施,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本次活动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共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统计局

2022年9月19日

咨询电话:8312987 请于工作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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