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实施“海外临沂”战略,引导企业利用全球资源要素,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全面增强跨国经营能力,积极融入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临沂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实施“海外临沂”战略,推进“沂商出海”工程,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引导企业利用全球资源要素,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全面增强跨国经营能力,积极融入共建“ 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合全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实际,积极培育认定一批具有较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研发创新能力和国际自主品牌运营能力的源自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坚持扶优扶强,梯次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集中力量支持一批综合实力雄厚、发展潜力较大、跨国经营能力突出的本土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做强做优做大,在全市对外开放中积极发挥排头兵作用。
第五条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支持企业立足临沂,面向全球,开拓创新,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集聚要素,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和全球市场布局,坚持与东道国合作共赢,共享发展成果。
第六条坚持防控风险,安全发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监管,引导企业完善境外安全风险内控机制和合规制度建设,维护境外企业、项目和人员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址在临沂市内,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机构、企业或中国公民,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有对外投资合作实际业绩,在两个或以上国家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对所设立的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
(三)最近2个自然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金融、类金融的企业,中央驻临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纳入培育认定范围。
第八条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标准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标准设一级指标四个,二级指标十四个,具体为:
(一)跨国经营水平。含3项指标,分别为资产国际化水平、市场国际化水平、雇员国际化水平,主要反映企业总体跨国经营水平。
(二)跨国经营绩效。含3项指标,分别为年末对外投资存量、年度境外营收总额、年度境外净利润,主要反映企业跨国经营的成绩和效益。
(三)跨国经营高质量发展。含4项指标,分别为国际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国际品牌及营销体系建设情况、获得国际专利情况、获得国际国内各类荣誉情况,主要反映企业跨国经营的质量。
(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含4项指标,分别为累计境外汇回利润总额、带动货物进出口额、重要能源资源回运情况以及对外投资带动资金、技术、管理回流对国内 产业转型升级的反哺作用,主要反映企业国际化发展在贸易促进、资源保障、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对全市的带动作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其他材料
1.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2.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FDIN1、FDIN2、FDIN3 表。
3.境外公司与外方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
4.国际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等情况说明。
5.国际品牌及营销渠道体系建设情况说明。
6.获得国际专利数量、种类等情况说明。
7.获得我国和东道国各类荣誉情况说明。
8.境外汇回利润汇款凭证。
9.境外投资带动国内货物进出口海关证明。
10.重要能源资源回运情况说明。
11.对外投资带动要素回流及对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作用说明。
第十条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初审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评审认定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组建行业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赋分排名。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审赋分排名情况,认定临沂市跨国经营“领航企业”和跨国经营“领航企业”重点培育名单。
(四)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公布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和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重点培育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负责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根据全市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及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本区域候选企业名单摸排、推荐及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发展的相关促进政策。鼓励各县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促进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13日失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申请表
2.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
附件 1:
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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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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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所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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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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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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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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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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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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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营收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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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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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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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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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经营水平(单位:%) |
1.资产国际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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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国际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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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员国际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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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国经营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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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营指数=(三项指标之和)/3 |
三、跨国经营绩效(单位:万美元) |
5.年末对外投资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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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度境外营收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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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境外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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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经营高质量发展 |
7. 国际市场占有率及 行业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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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品牌及营销体 系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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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得国际专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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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获得国际国内各类 荣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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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
11.累计境外汇回利润 总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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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带动货物进出口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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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要能源资源回运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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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外投资带动要素 回流对产业转型升级 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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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
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 年 月 日 |
附件 2:
临沂市本土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培育认定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计算方法 |
指标数据采集标准 |
跨国经营水平 (30分) |
1.资产国际化水平(境外资产/总资产) |
数据以资产负债表为准。 |
2.市场国际化水平(境外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 |
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对外直接投资 年报FDIN1、FDIN2表为准。 |
3.雇员国际化水平(境外公司雇佣外方员工数/境内外总雇员数) |
境外公司雇佣外方员工数指与境外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方员工总数。 |
跨国经营绩效 (25分) |
4.年末对外投资存量 |
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对外直接投资 年报FDIN3中的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准。 |
5.年度境外营收总额(近两年平均值) |
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对外直接投资 年报FDIN2表为准。 |
6.年度境外净利润(近两年平均值) |
数据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对外直接投资 年报FDIN2表为准。 |
跨国经营高质量 发展 (20分) |
7.国际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等情况 |
根据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对境外机构覆盖的国别数量、对企业的国际市场 占有率、行业地位等进行说明。 |
8.国际品牌及营销体系建设情况 |
对国际品牌及营销渠道体系的建设情况、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经营情况、海外商城(仓)建设使用情况作出简要说明。 |
9.获得国际专利情况 |
对企业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成功数量、种类等情况进行说明。 |
10.获得国际国内各类荣誉情况 |
对获得我国和东道国颁发的各类奖励、各类荣誉、列入各类榜单等情况进 行说明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计算方法 |
指标数据采集标准 |
对临沂市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25分) |
11.累计境外汇回利润总额 |
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累计汇回的利润额。 |
12.带动货物进出口 |
企业境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总额,以在青岛海关报关数据为准 。 |
13.重要能源资源回运情况 |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来,自境外运回的各类能源、矿产等资源情况。 |
14.对外投资带动资金、技术、管理等要 素回流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获得国外资金、技术、品牌等资源和国外市场,对 国内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转型升级的带动作用。 |
备 注 :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址在临沂市内,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机构、企业或中国公民,持续经营2年以上,有对外投资实际业绩。
2.纳入此次指标计算的境外企业应是申报企业对其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50%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
3.申报企业最近2个自然年度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金融、类金融的企业,中央驻临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纳入培育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