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3045263/swj/2023-0000028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商务发〔2022〕 2 号 |
标 题 | 临商务发〔2022〕2 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临商务发〔2022〕2 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 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按照省级政策执行消费券发放标准。 二、结合省里奖励,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且对全市贡献前三位的县区,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落实政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对实现正增长的县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提高至25%;其他由县区承担。 四、具体操作方案另行公布。 (内容有删减)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商务发〔2022〕2号)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统计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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