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3045263/swj/2023-0000032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商务字〔2022〕21 号 |
标 题 | 临商务字〔2022〕21 号: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 |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发放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 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 号)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市内购买乘用车、商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落实政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对7月份实现正增长的县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提高至25%;其他由县区承担。 二、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 号)规定的家电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市内购买家电。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基础上,增加燃气灶、抽油烟机2类商品。 三、支持各县区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推动汽车、家电企业参与消费券活动,叠加优惠让利措施,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本次消费券发放核销期限截止到2022 年7月31日,遵循先申先审、先过先得原则,直到消费补贴额度用完。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临商务字〔202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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