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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3045263/swj/2020-0000054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秩序科
基本编码 370221090000 实施编码 11371300004449198K737022109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12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暂无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暂无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暂无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信息发布
本事项支持 暂无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9-831298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831533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03室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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