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3045263/swj/2026-0000019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标 题 | 临沂市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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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临沂市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沂市会展业促进办法》(临政令第30号)、《临沂市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财工〔202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支持规模大、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本土品牌展会; 2.支持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大型展会; 3.上级批复的由政府承办的重点展会;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重点项目和工作。 第二条以下情形不予支持: 1.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会展项目; 2.科普展、书画摄影展、成果成就展、体育活动、节庆赛事、人才交流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项目; 3.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会展项目; 4.经法院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5.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会展项目; 6.其他不符合支持政策的会展项目。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对在本市专业展馆内举办,展期2天(含)以上,市外参展企业超过30%,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0%(含),与我市产业契合度在70%(含)以上的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1万(含)-2万平方米、参展人数不低于5000人、参展企业不低于80家的,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展览面积在2万(含)-3万平方米、参展人数不低于10000人、参展企业不低于150家的,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额的6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展览面积在3万(含)-5万平方米、参展人数不低于15000人、参展企业不低于200家的,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额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展览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参展人数不低于20000人、参展企业不低于300家的,按照展馆(场地)租赁合同额的8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计划申报: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特殊情况可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补报。 2.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临沂市会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交材料,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并反馈结果。 3.现场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并出具意见。 4.集中审核:每季度由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5.结果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公示5个工作日。 6.资金支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由市商务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市商务局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的具体责任主体。 第七条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实施效果,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于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纠正。 第八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实施年度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适时组织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商务局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三)对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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