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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普法告诫书(被特许人篇)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8日

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近年来,“加盟”“连锁”模式在餐饮、零售等服务行业快速扩张,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日益频发。当您准备以商业特许经营形式投资某个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时,郑重建议务必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市场情况,通过“两查两看一问”方式谨慎选择企业(特许人)投资,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防止误入连锁加盟骗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两查”:查企业(特许人)备案情况和信用情况

(1)查询企业(特许人)备案情况

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txjy.mofcom.gov.cn/) “备案查询” 栏目,查询拟投资的企业(品牌)是否完成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

备注:备案公告仅表示特许人在提交备案材料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表明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特许企业经营能力、持续合规情况以及特许经营活动价值,不作为被特许人财产安全或投资收益的保证。

(2)查询企业(特许人)信用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特许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

二、“两看”:看企业(特许人)运营情况和合同条款

(1)看运营情况

要求企业(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披露经营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建议实地到企业(特许人)正在营业的至少2个直营店进行查看。

(2)看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要求企业(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看清冷静期、费用、争议解决、付款账户及企业公章等内容。

三、“一问”:询问专业律师

如您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格式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价格、履约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有疑问时,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认真衡量经营风险以及自身承受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真实案例

1. 2025年6月6日,在某品牌管理公司“系XX饮品子品牌”“全程提供运营支持”“保证营业额”的宣传下,杨某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将“XX茶雨”品牌商标、产品许可杨某某使用,并为杨某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期限1年,总金额12万元。2025年7月27日,杨某某的加盟店开业。同年11月13日,因生意惨淡,店铺关停。

杨某某为开加盟店,累计投入服务费、店铺租金、装修工程费等共计40万元。

杨某某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也未履行如实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误导自己做出错误决策。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开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者,无成熟经营模式,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在合同订立中存在攀附他人商誉和以不实宣传误导被特许人缔约意愿的情形;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持续提供必要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杨某某作为理性经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风险意识,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审慎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鉴于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杨某某提供了注册商标等经营性资源,也为其开店和经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服务,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酌定特许人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70%责任,被特许人杨某某承担30%责任,杨某某支付的服务费应当按照责任划分返还。综上,判决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8.4万元、保证金1万元,赔偿设备、装修损失6.3万余元。

2. 2021年,陈某被网上的“西某爷”品牌加盟信息吸引,开始加盟考察,在美轮美奂的宣传信息中陈某产生了浓厚的投资兴趣,2021年下半年先后与奇点某餐饮公司签订两份《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依约将门店交给奇点公司经营管理。后续,经营中出现诸多问题,月月亏损,陈某只能将门店关闭,并与奇点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奇点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奇点公司在前期宣传中的信息披露问题,特许人对自身项目优势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是业内常态,前期的宣传材料尚不能证明奇点公司有明显的虚假披露行为,且陈某作为经营者,应有承担经营风险的预期,奇点公司在前期的宣传行为中明显不正常的描述,陈某应自行判断,不应仅仅以此作为签约基础,陈某应有自身判断和选择的失当,对损失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奇点公司返还加盟费的90%和全部保证金,并赔偿全部损失的25%,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被特许人自负盈亏,因此建议被特许人冷静考虑,不要轻信“稳赚不赔”等承诺,谨防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包装为传销、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业务投资,如发现相关线索,请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当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协商沟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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