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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普法告诫书(特许人篇)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8日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覆盖行业广泛,常见的有餐饮、零售、生活服务(比如美容美甲、瘦身养生)等行业。

当您准备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业务,请务必做好以下准备,合法合规经营。

一、开展业务前

1.必须是企业。若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拥有经营资源(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

严禁“先招商、后创业”“边招商、边创业”等行为,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为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www.mofcom.gov.cn/fzlm/swbywxttypt/index.html)线上申请。拟在我市提交备案的企业可联系办公电话0539-8314816。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展业务时

1.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包括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内的相关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4. 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严禁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严格按照“一条例两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警示案例

1. 2025年3月26日,某田(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非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被依法处罚。该公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书》,授权12名加盟商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提供选址、设计、技术培训及运营指导,要求加盟商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支付费用。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在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最终处以罚款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22641.38元。同年4月21日,其关联企业也因未合规从事“茉上茶田”品牌相关业务最终处以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313579.18元。

2. 2026年4月,江西糖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不具备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发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招商广告,被处以罚款共计10.3万元。

3.2024年4月,北京市某爱婴咨询有限公司因连续多年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被处以罚款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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