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3045263/swj/2023-0000006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商务发〔2022〕2号) |
5月26日,临沂市商务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临商务发〔2022〕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由于疫情原因,消费市场活力不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批零住餐业增长放缓,为扩大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拉动作用,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出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措施。 二、具体任务 按照省级政策执行消费券发放标准,在市级发放消费券。省级政策发放标准为:2022年6月30日前,对在山东省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3000元-6000元消费券。对在省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按照购车金额,每车发放2000元-5000元消费券。对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个人消费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辆车再增加1000元消费券。结合省里奖励,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且对全市贡献前三位的县区,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资金保障 落实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0%,对实现正增长的县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提高至25%;其他由县区承担。 四、具体操作方案另行公布。 临商务发〔2022〕2 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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