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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引进品牌首店奖励等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临沂市引进品牌首店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3个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临沂市引进品牌首店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临沂市钻级酒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3.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评选实施细则

 

 

临沂市商务局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

临沂市引进品牌首店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8号),鼓励引进餐饮、零售业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沂市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至2024年10月31日,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引进餐饮、零售业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对成功引进餐饮、零售业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1个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引进品牌首店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首店项目的品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国际知名品牌。《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零售品牌价值100强》、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不含必比登推介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或在10个(含)以上世界一线城市(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0年排名)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2.国内知名品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超市TOP1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中国米其林餐厅榜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等榜单(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5个(含)以上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城市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以上榜单均以申报时最新版为准。

(二)2023—2024年度,申报单位未受到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 申报引进品牌首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品牌首店奖励申请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引进品牌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明品牌所属类别的材料:

1.国际知名品牌提供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等前述榜单的完整内容,或在10个(含)以上一线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

2.国内知名品牌提供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等前述榜单的完整内容,或在5个(含)以上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城市开业的门店资料列表。

以上若提交门店资料列表,均须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门店照片。

(四)与品牌首店签订的物业租赁协议(签订2年及以上)或房产证明(注明经营面积)。

(五)与品牌持有者的签约(招引)协议。

(六)品牌首店开业的资料(需证明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开业,且至申请日持续正常经营满3个月)。

(七)品牌首店经营的照片。

(八)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或品牌授权协议。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印发申报通知。2024年11月1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申报临沂市引进品牌首店奖励资金的通知》。

第七条 提报申请资料。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 县区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九条 确定奖励名单。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名单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引进品牌首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

《世界城市名册》世界一线城市名单

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2020年排名世界一线城市名单包括: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上海、北京、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广州、都柏林、台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市、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深圳、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

 

 

附件2:

临沂市钻级酒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8号),鼓励餐饮企业品牌化、标准化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沂市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至2024年10月31日,在临沂市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且首次被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为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的餐饮企业。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对在临沂经营的首次获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奖励。

第四条 申报钻级酒家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4年度,首次被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为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

(二)2023—2024年度,未受到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 申报钻级酒家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钻级酒家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的认定文件、证书、牌匾(复印件或照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印发申报通知。2024年11月1日,市商务局印发《关于申报临沂市钻级酒家奖励资金的通知》。

第七条 提报申请资料。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 县区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九条 确定奖励名单。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名单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钻级酒家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3:

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8号),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临沂市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餐饮企业。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特色餐饮名店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有较长经营历史、较好群众口碑、较高服务质量、较美店容店貌的面向大众经营、主要经营本地特色菜品的餐饮企业。

(二)2023—2024年度,未受到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条 申报特色餐饮名店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评审申请表(见附表)。

(二)2023—2024年度,未受到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声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基本情况、企业文化、经营特点、菜品特色、发展情况、企业宣传、党群、工会建设(选报)、公益活动、网络订餐点评顾客反馈)。

(五)食品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厨房管理制度、采购制度等。

(六)省市有关部门的奖励、证书、牌匾。

(七)媒体宣传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评选流程

第五条 印发申报通知。在本年度我市举办的重大餐饮行业活动前,市商务局印发《关于开展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评选的通知》。

第六条 提报申请资料。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第七条 县区部门初审。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八条 确定评定名单。市商务局聘请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评定名单。

第九条 名单社会公示。拟评定名单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公开表彰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获评餐饮企业颁发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行为申报临沂市特色餐饮名店。对有虚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表彰,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2024年度临沂特色餐饮名店评审申请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


单位电话


联系人


手机


E-mail


经营业态

□饭店、宾馆 □餐馆、酒楼 □快餐 □团餐 □休闲餐饮

经营模式

□单店经营 □连锁经营

□跨区域的多门店连锁经营 □多业态、跨区域的集团经营

经营情况

项目

数量(家)

营业收入(万元)

2023

员工人数

2022

2023

直营店





加盟及承包经营





合计





成本构成比重(2023年度)

营业成本%


管理成本%


效益分析(2023年度)

利税额(万元)


比上年增幅%


 

本单位承诺申报材料(含附件)真实有效。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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