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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务字〔2021〕11号:临沂市商务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临沂市外商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投诉受理机构及职责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县区、开发区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县区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的工作事项。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主要负责协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所规定的投诉工作,受理对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事项建议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召集、组织外商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会议,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的工作,负责与全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市级各部门和各市外商投资投诉机构的工作衔接。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逐步完善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受理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事项。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于每单月数前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每年1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上级投诉工作机构。

三、建立健全投诉方式。临沂市商务局制定的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附件2)随文公布。各县区投诉工作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事指南对外公布。

四、完善投诉工作网络。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附件3)随文公布。

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各县区投诉工作机构相关联系信息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发生变化,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并及时对外更新发布。

六、加强督促和指导。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临沂市商务局不定期对各县区投诉工作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3.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

 

临沂市商务

2021412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〇年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经20208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101日起施行。

2020825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当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200691日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临沂市商务局

20214

临沂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第一章 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临沂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临沂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市商务局认为可以由市级外商投诉机构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0539-8316578

传真:0539-8312432

投诉工作邮箱:swjwzk@ly.shandong.cn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事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市直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临沂市有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与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翻译件为准。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有效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临沂市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是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临沂市投诉工作机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临沂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1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2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上级机关受理或处理终结;该投诉事项此前并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同时,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此致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投诉人: (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投诉材料清单目录;

2.副本 份。

 

注意事项:

1.投诉材料中应当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投诉书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3.投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投诉人的单位数量提交。

 

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事项已由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受理。现将确定的案件登记号、受理日期、投诉人和投诉事项通知如下: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经核实,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

3.代理委托书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4.XXX证明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swjwzk@ly.shandong.cn


外商投诉工作机构联系信息及对外公示渠道信息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投诉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 联系人 电话(办公) 传真 邮箱 地址
1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 高志鹏 0539-8316578 0539-8312432 lyswwzk@163.com 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711室
2 兰山区商务局 临沂市兰山区 刘雪峰 0539-8319697 lssw8251@163.com 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4号楼346
3 罗庄区商务局 临沂市罗庄区 刘亚霏 0539-8246558 lzqswj8246558@163.com 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79号
4 河东区商务局 临沂市河东区 王蕊 0539-8386888 0539-2932999 hdqswj8386888@163.com 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号河东区行政中心
5 郯城县商务局 临沂市郯城县 曹维强 0539-6221293 0539-6221202 tcxswj@ly.shandong.cn 郯城县白马河路11号2楼8227室
6 兰陵县商务局 临沂市兰陵县 刘晨 0539-5211397 0539-5200886 llxswj@ly.shandong.cn 兰陵县兰陵路东段行政办公中心327
7 沂水县商务局 临沂市沂水县 朱云云 0539-2415013 0539-2415013 ysxswjwzk@163.com 沂水县泰山路与沂博路交叉路口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8 沂南县商务局 临沂市沂南县 孙怡琳 0539-3266030 ynxswj@ly.shandong.cn 沂南县志华大厦A座1119室
9 平邑县商务局 临沂市平邑县 张悦 0539-4211029 0539-4211324 sdpyswj@163.com 平邑县平安路与丰山路交汇处临商银行12楼商务局1225房间
10 费县商务局 临沂市费县 臧彭 0539-5259087 0539-5259087 fxswwzk@163.com 临沂市费县建设西路79号费县商务局三楼外资科
11 蒙阴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 临沂市蒙阴县 乔浤森 0539-4800906 0539-4271621 7146166@163.com 蒙阴县城区蒙山路137号蒙阴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1楼外资、外贸科
12 莒南县商务局 临沂市莒南县 魏玉涛 0539-7398367 0539-7398367 jnswj2014@126.com 莒南县政务大厅5楼523室
13 临沭县商务局 临沂市临沭县 文翠萍 0539-6231635 0539-6231635 lsxswjxx@163.com 临沭县沭新东街文化广场商务局207
14 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 临沂市高新区 郑雁 0539-7118238 lygxqjjmyj@ly.shandong.cn 高新区龙湖路39号高新区管委会3楼302室
15 沂河新区投资促进局 临沂市沂河新区 吴海燕 0539-6018554 385800050@qq.com 临沂市沂河路1号
16 临港区经济发展局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刘安伟 0539-7556266 Lgqjfjswb@164.com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路1号


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核,我单位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经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单位将不予受理。

现将需补正事项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2.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3.XXX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补正期间投诉人发现并认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swjwzk@ly.shandong.cn

 

 

 

 

 

 

 

 

 

 

 

5《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单位202X年X月X日、X月X日分别收到你方提交的初始投诉材料及补正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第(四)项的规定,经审核,补正后的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我单位依规作出此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4.XXX证明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swjwzk@ly.shandong.cn

 

 

 

 

 

 

 

 

6《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单位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条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机构)的规定;或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X)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因此我单位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3.……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swjwzk@ly.shandong.cn

 

 

 

7《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根据我单位202X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X)项关于案件终结情形的规定第二十条款规定的,视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情形,因此我单位依规作出案件终结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终结理由:

经核实,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文件份数:XX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文件份数:XX

3.代理委托书
4.……

每份页数:XX

文件份数:XX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swjwzk@ly.shandong.cn

 

 

 

 

 

 

 

 

 

附件8《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Linyi Bureau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临外资投〔202XXX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我单位于202X年X月X日受理你方投诉案件,根据双方提交的投诉材料和协调情况,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理方式,已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单位针对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协调;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单位已向XXX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单位已进行了XXXX的方式进行处理。现依规作出案件处理结果通知。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经核实,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页 文件份数:XX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页文件份数:XX份

3.……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市商务局711室) 电话:0539-8316578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swjwzk@ly.shandong.cn

附件9《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投诉办理情况表》

投诉办理情况表

投诉受理机构:临沂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编号:临外资投〔202XXX号

投诉来源

□直接受理□在线投诉□交办转办

投诉人

(应填写投诉人全称)

投诉人通信地址

(真实可接受公文送达的地址)

投诉人代表姓名

投诉人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

信箱

提交的投诉材料

□投诉申请书□身份证明□投诉依据□行政侵害的证据

投诉对象

1. 明列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2. 如投诉多个行政机关(或人员)应编号分列

投诉事项

简明扼要写明行政侵害事项

投诉人投诉时间

受理决定

£受理

□不予受理

受理时间

不予受理的依据

□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

□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

□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匿名投诉

□其他

办理意见

□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提出处理建议

□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向投诉协调机构申请召开局际联席会议

□转交其他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其他

投诉办理过程

被投诉人

应诉结果

(应明列被投诉部门的应诉方式、公文标题、文号、依据、主要意见等,可另附页)

投诉办理结果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不予受理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完毕

□经协调、调解,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解决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经各部门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

□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

□其他

投诉终止时间

受理人:

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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