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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政策企业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根据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最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对我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措施做了调整。

一、对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经研判后,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两个风险等级。

二、对判定为低风险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三、对判定为高风险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再实施核酸检测,需要进入集中监管仓(含流动监管仓)实施预防性消毒;不宜消毒的,采取在集中监管仓(含流动监管仓)内静置不少于24小时方式处置。

四、海关将对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风险等级判定,并通过“单一窗口”告知企业。被海关判定为高风险的,货主应在货物到达境内首次开箱地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办理集中监管仓入仓预约手续;被海关判定为低风险的,货主可直接提货。

五、海关对风险等级判定并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告知企业功能实现之前,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货主应在货物到达境内首次开箱地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进行报备,上传报关单、货运单、提货单等凭证,由首次开箱地市级非冷链机构判定风险等级。被判定为高风险的,货主按照规定办理集中监管仓入仓预约手续;被判定为低风险的,货主可直接提货。

六、对急救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用途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货主应在货物到达境内首次开箱地前24小时通过系统报备,提供报关单、货运单等凭证和货物用途等信息,由首次开箱地市级非冷链机构组织研判后,视情以适当方式妥善处置。


山东省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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