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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字〔2023〕179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招引质效。深入落实省商务厅与市政府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合作协议,全面加强与国家级和省级驻外代表机构、外国商协会等平台对接,依托友好城市、商协会、骨干企业等资源拓展境外招商联络平台,常态化开展“走出去”“请进来”推介考察活动。策划开展“投资临沂”系列活动,定期举办“临沂与跨国公司项目合作推介会”。聚焦日韩、新加坡、瑞士、港澳等国家和地区,面向包括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领先投资公司等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引符合全市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实体项目、研发中心、区域总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外办、市侨联、市贸促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二、强力推进实体外资项目。实施“书记县长实体外资项目”,每个县区(开发区)推进年度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外资项目1个以上。对重大外资项目,全力帮助争取能耗、用地等方面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申报列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争取省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县区(开发区)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项目同等支持政策。对存有未分配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对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增强企业再投资信心决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四、多措并举拓展利用外资渠道。支持外资企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方式转增注册资本,拓展股权转让、并购重组、QFLP 基金、返程投资等利用外资方式,引导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境外发债等方式引进国际资本。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展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五、精准实施考核激励。统筹市级外经贸和商贸发展资金,用于县区(开发区)首季贡献、实体招引和拓展渠道三个方向。差异化确定县区(开发区)外资工作目标,定量确定7家市属国有企业外资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实行“完成目标+工作过程+实体项目”考核。对各县区(开发区)招引外资情况,由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在招商引资考核中赋予权重。对7家市属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情况,由市国资委负责在国有企业考核中赋予权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六、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机制。建立市外资提质增效工作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度会议、专题会议、现场会议。机制成员单位联合组成“外资工作服务队”,宣讲外资利好政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商务局建立联系帮包县区(开发区)工作机制,协调办理“书记县长实体外资项目”、股权转让、利润再投资、QFLP 基金等手续事宜。常态化举办外资项目路演推介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调研考察学习,举办外资专题培训,策划推出“跨国公司在临沂”系列报道,浓厚全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氛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上述奖励资金需市本级承担的,从市级外经贸和商贸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涉及省重大外资项目地方奖励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本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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