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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3045263/swj/2024-0000017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商务字〔2023〕33号
标  题 临沂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0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老字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临政办字〔2023〕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市老字号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老字号,是指根植于沂蒙地域、文化、历史、民俗背景,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临沂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临沂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临沂老字号企业,建立临沂老字号名录。

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临沂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沂蒙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临沂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临沂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临沂老字号名录。临沂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参与研究论证。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已认定县区(开发区)老字号的,优先推荐县区(开发区)老字号企业。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临沂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临沂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临沂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临沂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已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临沂老字号。

市商务局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临沂老字号企业申报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第十四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临沂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临沂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局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财务表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临沂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临沂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市商务局可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对临沂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临沂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临沂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临沂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临沂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临沂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沂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临沂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临沂老字号和临沂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临沂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临沂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收回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临沂老字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发挥老字号专业社会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在政策咨询、企业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创新自治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老字号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违反《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临沂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临沂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临沂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临沂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临沂老字号名义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临沂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市商务局认定的临沂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临沂老字号信誉,加强对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临沂老字号及临沂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临沂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临沂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属临沂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临沂老字号”中文字体、“Linyi Time-honored Brand”英文字体组成,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可分别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组合3种、标准色3色。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临沂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六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临沂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临沂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临沂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临沂老字号证书和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临沂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临沂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临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临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临沂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临沂老字号标识;临沂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三条 临沂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临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临沂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附:临沂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1:标准图形


附2:标准字体和标准色彩

附4:标准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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