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3045263/swj/2025-0000027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6号)、山东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字〔2025〕1号)等文件要求,临沂市商务局等4部门研究制定了《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6号)、山东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商字〔2025〕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自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上线之日起,至后续公告终止时间止。 (二)补贴对象 补贴活动开展期间,在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参与销售主体购买本方案补贴范围内家电商品的个人消费者。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商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商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三)补贴范围 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电冰箱(含冰吧、冰柜、冷柜)、洗衣机(含干衣机、洗烘一体机)、电视机(含激光电视、智慧屏)、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风管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其中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为一套)、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热水器)、家用灶具(含家用集成灶)、吸油烟机、净水器(含家用净水机)、洗碗机、微波炉、电饭煲(含电饭锅)12类家电商品。 (四)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家电商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商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其中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商品,额外再给予商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可补贴1件(空调类商品最多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补贴券不可拆分或叠加使用,每张补贴券只能对应1台(套)家电商品。 (五)活动参与主体范围及流程 活动参与主体应为合法合规从事家电销售业务,具备线下实体家电销售场所或开展线上家电销售业务的企业(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商务局印发的《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临沂市家电及手机等数码产品换新购新补贴活动参与企业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以本文件为准)。 家电销售主体自愿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活动参与主体进行审核,汇总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集中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活动参与主体名单。具体名单以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活动参与企业申报工作按批次开展,实行资格申报、滚动入库、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需求,按程序适时调整和补录。 本市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二、操作流程 本次补贴活动在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采取先领取补贴资格券,购买时支付立减的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由活动参与主体先行垫付,分批审核通过后发放给活动参与主体。 (一)实名认证。消费者在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据实填写个人信息(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完成实名认证。 (二)以旧换新。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购新享补贴”或“以旧换新享补贴”。消费者若需要交售废旧家电,需按要求填写回收家电类型、回收地址等相关信息。旧家电范围包括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微波炉12类家电商品。活动参与主体必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对消费者交售的废旧家电按照市场价回收,回收的废旧家电应交与正规拆解主体处理,废旧家电必须有合规的去向信息记录。 (三)领取资格。个人资格校验成功后,消费者根据购买家电品类,领取对应补贴券资格,每种品类只可领取一张(空调类商品最多可领取三张)。已经在其他城市领取同类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的消费者,无法在临沂市再次领取补贴资格。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防止骗取补贴行为,消费者在购买补贴产品后,需配合订单审核审计、抽查验证等工作。 (四)查看状态。消费者点击 “补贴券状态查询”界面,可以进入查看已领取的补贴券及其状态。补贴券获取后当日(即领取之时起至当日的23:59:59)内有效,过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可再次领取。活动期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领取次数,具体以后续公告为准。 (五)支付立减。领取补贴资格后,消费者前往活动参与主体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商品,告知参加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核验资格后可在订单支付环节按商品最终销售价格享受相关比例立减补贴,补贴领取人和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 (六)提交申请。活动参与主体收集整理参与活动订单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平台待审。 (七)补贴审核及发放 1.补贴审核。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参与活动的订单信息及交易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分批次提交补贴资金审核报告。市商务局分批次组织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信息提交主体,提交主体应按要求在分批次审核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视为放弃。 2.补贴发放。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补贴款拨付至活动参与主体。为减轻活动参与主体垫资压力,在加强过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采取提前预拨资金、滚动兑付资金等方式拨付补贴款。 (八)其他说明 1.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平台均视为同一消费者。 2.由于消费者电子设备不支持、APP未更新到最新版本、卡片挂失、换卡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与补贴活动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3.参与活动时,消费者一次只能购买1件商品(一套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视为1件),不得将多件商品一起结算。如违反活动规则,有关部门和销售主体有权拒绝该消费者参与活动。 4.参与活动的订单须开具正规发票,发票开具时间应为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上线之日至自公告结束之日止;每张发票对应1件商品;发票抬头为个人消费者姓名,且与实名认证的消费者身份信息一致;发票中销售货物的“项目名称”填写12类家电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该商品在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型号;发票开具方和结算方须为同一家主体(不含门店),且须为市商务局审核公示的主体。发票备注内容按照后期资料提交培训具体要求填写。 5.家电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送货(安装)及消费者签收。如消费者因房屋装修等特殊需求需延期送货,延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且延期后的送货时间不得超出活动结束日后的15天范围。即本年度内销售的所有家电商品,均需在活动结束15日内前完成送货(安装)及消费者签收服务。 6.发生退货时,活动参与主体须以原渠道返回方式进行退款,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退款。退货时补贴已拨付至活动参与主体的,应按照原渠道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退商品的补贴款退还至补贴活动平台资金账户。 7.活动参与主体须专账核算活动期间的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 8.活动参与主体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所售新机品牌、品类、型号、商品条形码数字、购机发票、能效等级、商品价格及补贴金额、商品出库配送(安装)和消费者签收等信息,形成严格闭环。家电生产主体或其代理机构需向市商务局提报主体1、2级能效或水效商品名称、品牌、品类、型号、能效和水效等级、销售指导价等信息清单,也可通过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统一提供。 9. 活动参与主体必须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产品销售价格。对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处理。鼓励开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区,明确家电以旧换新的国家补贴标准、额度及补贴性质。保障消费者投诉渠道,严打假冒伪劣。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叠加优惠让利,形成政策“组合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换新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县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报名参与活动,认真审核参与活动订单有关信息,对发现的疑似虚假订单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提供问题咨询、投诉处置等服务。 (二)加强风险防范。市县两级要负起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地方保护、借机涨价、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行为。要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非法翻新、以次充好出售旧家电行为。 (三)加强监测预警。活动平台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核销情况的监测、统计、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如发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汇报。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活动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重点核查。市商务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行重点核查,对补贴落实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查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活动宣传。各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及相关主体要通过官方媒体、户外广告、店内宣传、自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五进”活动,营造浓厚氛围,扩大活动影响力,提高民众参与度。 本方案由临沂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可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参与主体承诺书 本企业及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有关申报要求。本企业及本人在此承诺: 1.保证按活动要求、条件及程序参加临沂市2025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完全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工作顺利安全开展。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沟通、宣传推广、客户投诉、审计核查等活动中涉及的各项事宜: 姓名: 职务: 电话: 2.严格遵守各项活动要求,在活动开展前组织对企业有关人员和门店店员进行培训。活动期间,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仔细回答消费者关于活动内容的咨询。 3.承诺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有效,对因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错误、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类损失和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积极配合政策实施部门和服务机构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宣传工作。利用电子屏、展架、台卡、店内语音播报、收银员导购员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根据补贴商品目录在相应展示商品样机上贴示“临沂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商品”“享受政府补贴”宣传广告物料。严格遵守活动宣传有关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政策实施部门及服务机构相关名称、标识和品牌。 5.做好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消费者的服务和受理工作,不增设任何参加补贴政策附加条件,不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除政策实施部门或服务机构另有要求外,不得擅自拒绝或限定时间段受理涉及补贴政策的交易。 6.本公司员工、门店工作人员及本人认真阅读并知晓《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相关法律规定》,不自行参与或要求、唆使、放任、授权本公司员工、门店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交易、刷单、拆单等不正当方式,套取补贴资金。发现本公司员工或参与门店涉嫌从事套利行为的,将及时制止并采取充分补救及费用追偿措施,追偿范围包括所涉及补贴资金、政策实施部门和服务机构其他损失(如律师费、调查费等) ,并及时告知政策实施部门及服务机构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立即报警处理。 7.杜绝各种套利行为,全力配合政策实施部门及服务机构实施套利防控措施,严格审核消费者的参与资格,预防并制止“黄牛”等恶意套利行为;加强参与门店的保安工作,对于疑似“黄牛”等企图套利人员采取警告、劝退、报警等及时有效防控措施。 8.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先涨价后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对提供商品、服务的品质依法承担责任。因服务、产品问题引发的客户退换货、投诉和争议等,由承诺方负责解决,妥善安抚消费者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9.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以数据核查、第三方审计等方式进行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参与家电补贴政策的交易的具体消费清单、发票信息、资金明细、销售数据和退货数据明细等原始资料和财务凭证。 本企业及本人知晓并同意,如违反以上任何承诺,政策实施部门有权随时取消本公司所有门店参与政策的资格,并丧失后续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资格。本企业及本人同意政策实施部门和服务机构可进一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或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1)要求全额退还经政策实施部门和服务机构认定的违约行为所涉家电补贴政策资金; (2)要求赔偿违反承诺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3)政策实施部门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公司依法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示:以上法律规定仅为参考,套取、骗取以旧换新家电补贴涉嫌的罪名应以公检法具体认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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