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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swj/2019-0000004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临沂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19-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  题 政策解读:鲁商字〔2018〕222号《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鲁商字〔2018〕222号《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近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鲁商字〔2018〕222号)。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

利用外资新形势的需要。当前,全球经贸格局发生新的变化,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横行,区域竞争和冲突日益加剧,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构。国内区域引资竞争向引资引智、建校抢才拓展,且日趋激烈,我省拓展引资空间的难度不断加大。在此形势下,通过奖励政策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是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应对国际经贸严峻形势,实现外资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提振原有外资企业扎根我省信心的需要。一方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经贸摩擦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体现政府对外资企业的重视,提振外资企业信心。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需要。我省外资制造业主要集中在化工、机械等传统制造业,迫切需要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通过奖励政策来引导外商投资实体经济,投向总部机构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技术制造业领域,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3.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三、奖励主体是什么?

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四、奖励内容是什么?

(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五、“新设项目”如何理解?

新设项目是指政策实施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18年9月21日后新设的项目,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可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以并购方式新设立的项目,以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或审批文件的并购新设时间为准。

例如,某生物医药类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0月1日设立,注册外资6000万美元,2018年共到资1000万美元,2019年共到资5000万美元。该企业2018年实际使用外资未达到5000万美元,不满足奖励条件,2019年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可按比例予以奖励。

六、“增资项目”如何理解?

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增注册资本金,即2018年9月21日后增资的项目,此次新增注册外资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此次增资到资后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增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可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例如,某电子信息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于2006年,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该企业2018年7月份增资3000万美元,2018年全部到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4000万美元。再于2019年1月份增资3000万美元,2019年全部到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7000万美元。该企业第一次增资时间不在政策实施期内,且增资到资后实际使用外资未达到5000万美元,不能享受奖励,第二次增资后到资的3000万美元可按比例予以奖励。

七、“实际使用外资”如何认定?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银行到账单(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例如,某机械制造类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10月20日增资6000万美元,2019年全部到资6000万美元,其中2000万美元为技术出资,4000万美元为境外现汇。该企业2000万美元的技术出资不享受奖励,4000万美元的境外现汇可按比例予以奖励。

八、如果同一项目当年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可以分别奖励吗?

同时符合上述《实施细则》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同一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九、审核流程有哪些?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请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区县商务(投促)部门;

2、区县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市商务(投促)部门;

3、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5、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一项目一议”程序。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商务(投促)、财政部门,由所在地商务(投促)、财政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上一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转报上一级商务(投促)、财政部门。超出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转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进入“一事一议”程序。

(三)保障机制。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兑现1次,原则上本年度审核并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奖励。

十、政策实施期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政策实施期指的是自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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